汽車報廢注意事項

報廢汽車
  • 管制聯單內之回收清除商簽名欄,應蓋印[登記回收清除廢車專用章]。
  • 撥款方式採支票領取者,其支票收件地址,請填寫可寄達車主、公司或單位之通訊住址。
  • 申請件,經審查未符合資格而可以補正者(如證件不齊),應於補正通知掛號郵寄日起30日內,將所須文件補正並以掛號寄回,俾利追蹤查詢,逾期未補正文件者,視為棄權。
  • 廢車車體報繳後,請攜帶車主身分證、印章、號牌(汽車兩面、機車一面)、行照等相關證件至監理站辦理報廢。
  • 為保障車主權益,勾選支票領取回收獎勵者,採禁背劃線支票開立,並以申請人基本資料欄支票寄送地址交寄掛號郵件。
  • 回收獎勵金郵寄係按車主所載之支票寄送地郵寄,如因招領逾期或其他事由遭退件者,退件日起算逾三個月仍未領取者,視為車主放棄回收獎勵金請求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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